第一百二十五章 辯護

「對,當時資金不足。」曹月山的聲音軟了下來。
聯達公司根本沒有派人去現場查看實際情況。」曹月山道。
「新民居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女檢察員問道。
「對方有沒有提過要去現場查看情況,或者派人去業主方了解情況。」方軼問道。
「沒有,之前紅海與城建下屬子公司簽署施工合同后,因為資金問題遲遲未能開工,我們雙方解除施工合同后,我急於找施工方,所以給的條件比較好,與四家建築公司談過後,聯達公司的陳正覺得這個項目不錯,只看了項目效果圖就與紅海公司簽署了施工協議。
第五、上訴人得到聯達公司支付的保證金后雖然有挪用行為,但主要圍繞著項目花費,並未揮霍,非法佔有目的不明確。
第三、新民居項目手續不完備,但是目前房地產開發行業『邊干邊批』、『先上車后買票』,以及挪用保證金等不規範現象比較常見,聯達公司是建築企業,經常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不能排除聯達公司對此心知肚明。
「你與聯hetubook.com•com達公司簽約前,聯達公司是否派人到現場看過項目情況?是否派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過現場盡調?」方軼接著問道。
「下面進行舉證和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一審判決書認為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事實,以紅海公司名義與聯達公司簽訂新民居房產項目施工協議,並通過該協議騙取三百萬元非法佔有,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對此不認可。
「當時項目正在融資,我已經談了幾家金融機構。」曹月山道。
「當時項目剛啟動,我正在籌集資金……」曹月山話說到一半被檢察員打斷了:「請直接回答有沒有履約能力。」
「退還了城建下屬子公司二百萬施工保證金,然後剩下的一百萬都用在紅海公司的運營上了。」曹月山道。
第二、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簽署的施工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從來沒有騙過聯達公司。
因為,我認為一審認定的事https://m.hetubook.com.com實不清,證據不足,我本人不夠成合同詐騙罪。完畢。」曹月山的自行辯護意見是在會見時,方軼幫他梳理完案情后,在方軼的提示下自行撰寫的。
「沒有,正在申請審批。」曹月山道。
第一、高家莊村新民居項目真實存在,上訴人主觀上也確實想建設該項目。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簽訂了意向協議,先期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還租用村民的土地搭建臨時建築,且有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的行為,截至目前為止高家莊村委會也未與紅海公司解除協議,由此可見,不能因為紅海公司資金短缺,項目權證正在審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辯解。
第二、上訴人去北京是為了融資,不是為了躲債。退一萬步講,即便他存在躲債的嫌疑,其行為有一定的欺詐性,但紅海公司對於新民居項目還是有一定的前期投入的,並建設了一些臨時建築,雖然一直未開工,但該公司仍有大量財產權益,另外,高家莊村此前收取了紅海公司三百萬元的保證金和_圖_書。聯達公司完全可已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
「在這期間,你的工資和獎金有提高嗎?」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陳正是因為看好項目所以聯達公司和紅海公司才簽的約,當時我們與高家莊的協議,我都給他看了。他沒有異議。」曹月山道。
第三、新民居項目是真實存在的,雖然紅海公司資金出現了問題,但是其與村委會簽署的協議依然有效,並未解除。
「沒有。」三方回答道。
「上訴人,聯達公司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后,這筆錢用在了什麼地方?」方軼問道。
第四、上訴人一直在進行融資,而且房地產行業邊干變融資的情況很普遍,沒有那家開發商開發樓盤全部用自有資金的,所以從主觀上來講,上訴人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夠履行,並通過開發該項目獲利的。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上訴人曹月山可以和*圖*書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發表的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女檢察員一臉嚴肅道。
「上訴人曹月山,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
「上訴人,你在與聯達公司簽協議時,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女檢察員嚴厲地問道。
完畢。」方軼道。
「沒支付。」曹月山道。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不帶任何感情的聲音在空曠的審判庭上空回蕩,讓人感覺有些冷颼颼的。
「沒有,別看我是紅海公司的老闆,但是我的工資並不高,為了給員工發工資,推進運營新民居項目,有好幾個月我都沒拿工資,公司的財務賬上都有記載,現在公司還欠我好幾萬塊工資呢。」曹月山道。
我代表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的陳總簽訂協議時,提交給對方的項目材料都是真實的m.hetubook.com.com,不存在詐騙行為。另外,聯達公司支付給紅海的三百萬元保證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項目上,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情況,所以我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想通過訊問,讓合議庭知道,曹月山沒有侵佔保證金。
「下面由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第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聯達公司支付的三百萬元保證金並非被我侵吞,而是用到了項目上和公司運營上,我本人未佔用一分一厘。
曹月山知道這是他最後的機會,一旦罪名坐實,他將面臨十五年的牢獄之災,所以他對這次庭審非常重視,也做了不少準備。
至於項目未審批等情況,對於聯達公司來說屬於商業風險,作為一個專業的施工單位,聯達公司應有注意義務。
「也就是說簽約當時不具備履約能力了,對不對?」女檢察員道。
「根據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的約定,紅海公司要向高家莊村委會支付五千萬啟動資金,紅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檢察員冷冷地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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