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章 法官心裏也煩

「我對原告的證據全都認可。完了。」第三人道。
舉證完畢。」原告律師道。
「你是做什麼工作的?」女法官問道。
「第三人質證。」女法官道。
第二份證據,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被告與第三人同居期間,均是租用的同一套房產,雙方一年一簽合同。因為時間太長了,被告只能找到三份租賃合同,但是支付的租金是連續的,每年被告都會向房主的銀行賬戶支付租金。證明被告租賃房產所付租金金額及時間,與第三人給被告支付的款項金額及時間吻合,第三人支付給被告的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租金。
「大部分時間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第三人質證。」女法官道。
「是,我媳婦經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態度很好。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間,第三人都是在被告處居住。」方軼道。
「我在縣裡開了一https://www.hetubook.com.com家勞務公司。」第三人道。
庭里除了她,全是三四十歲的老法官,而且以女性法官居多,基本上都已結婚生子,處理起這類案子來顯然比她更有經驗。之前有個年輕的男法官分到庭里,後來申請調到了執行庭,現在庭里只有她一個年輕人。
「不認可的理由是什麼?」女法官問道。
第二份證據,第三人與被告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是第三人提供給原告的,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時間長達五年之久。
以上聊天記錄均有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舉證完畢。」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女法官說完開始翻看原告之前提交的證據。
「原告質證。」女法官道。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她雖然經驗不足,但是從方軼提供的證據中她已經對整個案情有了初步判斷,之前原告和_圖_書來找她時,所說的話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原告和第三人故意隱瞞了,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事。
「第一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記錄,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索要錢財支付房租和兩人的日常開銷。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向被告轉賬的時間與雙方聊天記錄時間吻合,證明本案第三人向被告轉款系用於兩人共同生活。
第四份證據,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及轉款記錄,原告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這是第三人與被告間的借款糾紛,應另案處理。」原告律師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質是什麼樣的,是否需要經常出差?」女法官問道。
第三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記錄,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兩人口頭上這麼說,但是並不代表實際中就是這麼做的。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這是事實,只要法官到單位一調查和*圖*書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師犯不著為這事撒謊。
「我認可被告提供的聊天記錄,但是對證明的內容不認可。完畢。」第三人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關聯繫、合法性原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即便款項的出入時間相符合也不能說明第三人支付的款項就是專門用於支付日常開銷的。如果真是用於支付日常開銷,第三人完全可以代被告支付,沒必要繞彎子。
「以上證據的真實性,被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第三人給被告轉的款項並不是賜予款項,而是為了支付生活費用。質證完畢。」方軼道。
第四份證據,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及轉款記錄。所借款項用於車輛加油及請朋友吃飯等,共有三萬六千多元。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賬目往來,第三人轉給被告的款項不是賜予,其中包括同居花費和欠款的歸還。
「沒有www.hetubook.com.com其他證據,這十五萬三千元,是分批轉的,小額的款項一二百元,大額的款項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雙方存在非正常關係,從常理來講,這些錢都應該屬於賜予。」女律師辯解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心裏也煩,她不想審理這類案件,尤其是她這麼年輕的法官,尚未婚配,接受這類負面信息多了,會影響她的婚姻觀。
「原告,你們說第三人轉給被告的錢是無償賜予,除了已經提交的證據外,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錢是無償賜予?」女法官問道。
但是她接受了委託,就要替當事人說話,即便知道了真假對錯又怎樣,她的工作不是去探討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去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雖然她的心裏也很矛盾,但是她必須這樣去做。
「我……我跟她聊天歸聊天,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我給她的錢就是賜予。」第三人眼神恍惚,時不時的瞟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自家媳婦。
hetubook•com.com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擔任總經理,所以屬於常駐外省,每隔一段時間可以休假。」女律師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哎!這世間讓人不理解的事太多了,特別是男女之事,不能拿正常人的眼光去看待。
第二份證據,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原告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錢還是用的第三人的錢不確定。
「第三人,是這樣嗎?」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閃過一絲厭惡。
第三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記錄,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同居期間的所有花費均由第三人承擔。
「第一份證據,第三人通過銀行賬戶向被告轉款的記錄,證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五年間向被告陸續賜予了十五萬三千元。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與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還是偶爾住幾天?」女法官問道。
「第三人,你是經常居住在被告處嗎?」女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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