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八章 白忙活一場

果不其然,在判決書下發后不幾日,被害人吳建國便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
……
啥?撤回抗訴了!早說啊,搞得我們白忙活一場。方軼身旁的周穎瞥了一眼對面的檢察員,對他十分不滿。
六月底時,方安志終於考完試了,方軼將他送去了老家,找爺爺。家裡又剩下了他一個人。
一、被告人李志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當趙律師和高律師從李志國媳婦的口中得知二審判決的結果后,心中不由得讚歎,方軼的水平真不是蓋的,不服不行。當然這都是后話,方軼並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想的。
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志國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行為導致被害人吳建國輕傷,應對吳建國因此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被害人吳建國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並據此減輕李志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當,https://www.hetubook.com.com應予糾正,改決如下: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建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鑒於李志國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發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吳建國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李志國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說完,一位三十來歲的男檢察員向審判長提交了檢察院撤回抗訴決定書。
最後縣法院判決如下:
劉敏突然意識到一個問題,二審庭審中方軼都沒怎麼說話,這律師費……哎!算啦,雲梅的面子還是要給的。
之前趙律師向方軼諮詢的李志國故意傷害案,今天開庭,審判長當庭宣判。
二、撤銷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
整個法庭上要說最高興的肯定是庄文婧,自己hetubook.com•com的案子就這麼結束了,不用蹲大牢了,她心中的一塊石頭總算是落了地,不斷地向公訴人和合議庭法官鞠躬致謝。
一、駁回鄧剛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趙律師將心中的疑問說出來后,高律師也覺得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不管怎麼樣,被告人接受法院的判決不準備上訴。他們的工作已經完成了。至於被害人是否會就民事部分上訴,結果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被害人吳建國對法院的判決非常不滿。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一審根據本案事實、證據作出的宣告庄文婧無罪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省檢察院要求撤回抗訴的決定,應予採納。
「下面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待審判員宣讀完刑事判決書後,審判長說道。
旁聽席上的劉敏沒想到表妹的案子就這麼結束了。和*圖*書不僅她沒想到,辯護席上的方軼也感到很意外,沒想到省高檢會撤回抗訴,不過這樣也好省得法庭上唇槍舌劍了。
……
三、原審被告人李志國應賠償上訴人吳建國因本案而遭受的全部損失,扣除二萬元后,餘款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謝啦,不過小志有他自己的想法,不知道他會不會改變之前的主意。」方軼道。
被告席上坐著的庄文婧比之前一審開庭時鎮定多了,但是心裏依舊忐忑不安,不知道省高院會怎麼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定了,初步定在七月二十日飛過去。
聽到判決結果后,趙律師對刑事部分的判決有些不解,既然已經認定吳建國存在過錯了,為什麼還判被告人李志國一年二個月?而且在量m.hetubook.com.com刑時法院並未考慮被害人的過錯情況。
二、准許省檢察院撤回抗訴。」審判長道。
幾日後,華連成團隊的趙律師和高律師從法院走了出來。
二、被告人李志國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建國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五萬八千六百元,抵除李志國此前已支付的款項二萬元,餘款三萬八千六百元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這一日,方軼接到了李書明的電話,讓他晚上有空去輝煌一趟,有事找他。方軼知道李書明最近忙的腳打後腦勺,如果沒事是不會這麼說的。當日晚上,方軼去了輝煌。
「老趙,方律師的觀點也不全對,你看這案子他就沒說到點上,還是我說的對吧,被害人吳建國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高律師一臉得意道。
審判長是一位四十多歲,花白頭髮的男法官。他身旁的男審判員正在宣讀一審刑事判決書。
對了,小志的手續我都幫他辦好www•hetubook•com.com了,這次過去要到八月底回來,我準備讓我家閨女帶著小志去她學校看看,再去慕尼黑大學等幾所德國知名高校參觀下。」李書明道。
「是不是去德國的事定下來了?」方軼走進李書明的辦公室后,坐在沙發上,笑呵呵地問道。
一周后,庄文婧的故意傷害案二審開庭了。省高院第五審判庭內,旁聽席上坐著不少人,有鄧剛的家屬,也有劉敏等人。
一、維持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三項。
審判長鬆了一口氣,暗道:兄弟,撤回抗訴你咋不提前通個氣啊,好吧,我也算結了一個案子。
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國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並應賠償被害人吳建國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嗯,我的意見與方律師的意見基本上一致,但是我沒有方律師想的那麼透徹。下面請大家各抒己見。都是為了當事人,大家不要有任何顧慮。」趙律師笑呵呵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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