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一章 通謀與共犯

楊祖剛等人盜竊得手后,與閆雲哲取得聯繫,並將贓物運至郊外指定地點。閆雲哲得到信息后,聯繫了張汗,張汗攜帶人民幣二十萬元趕到交易現場。閆雲哲讓同案人白實等人幫忙裝卸電纜。
……
因閆雲哲和張汗無法當場付清全部貨款,楊祖剛、白實一夥遂與閆雲哲一起離開現場找了一家連鎖酒店居住,等待張汗支付剩下的貨款。
下午孟廣達和宇文東從縣檢察院出來后,打車往回走,進入市區時天已經黑了。兩人沒有再回所里,直接各奔各家。
孟廣達看著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開始學法了,太可怕了!不過說不定也是好事,但願他能痛改前非。
你這種情況,我們會為你做罪輕辯護,盡量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孟廣達說道。
「不認識。我跟他們不是一路的。要不是老閆(閆雲哲)給我打電話說有電纜賣,我根本不知道有這麼回事。」和-圖-書張汗回道。
「一般來說,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看張汗的眼神和表情,孟廣達感覺他說的不是謊話。
「根據你剛才所說,你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同案被告人之間是否構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謀。」孟廣達說道。
方軼的戶口已經遷到了市裡,所以他與雲梅到市裡的民政部門領的結婚證。站在民政局的大門口,方軼看著手中的結婚證,心中不由得想起了十多年前。
張汗在白實等人的幫助下,當夜將全部電纜運往下遊客戶處,並於二日後完成了交易。
你在盜竊實施前並未與楊祖剛等人見過面,也未與他們溝通過銷贓的事,只是在盜竊行為實施完畢后,閆雲哲才聯繫你參与銷贓,所以你不構成共犯。當然前提是你沒有說謊。」孟廣達盯著張汗的眼睛說道。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一般來說,m.hetubook.com.com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交易前,你見過楊祖剛那伙人嗎?」孟廣達問道。
「這個通謀怎麼講?怎麼判斷通謀?」張汗眼中充滿了求知慾。
電纜廠發現電纜被盜后立刻報了警,警方立案后,開始組織人力進行偵破。
現場清點和看貨后,閆雲哲向楊祖剛一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支付了部分貨款,交易完成後,閆雲哲當場加價百分之十五,轉手將電纜出售給了張汗。
當時倉庫內還有價值更高的電纜,但是因為搬運困難,沒能盜走。為此楊祖剛在得手后,還進行了經驗總結。
「你之前學過法律?」孟廣達有些吃驚地看著他,不過稍微一想便明白了,經常干這個,又被處理過,自然要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了解下,這也正常。
「嗯,我之前特意買了和-圖-書本刑法,學習過。」張汗的話證實了孟廣達的猜測。
「我就是收個髒的,咋就成共犯了。我跟楊祖剛那幫人不是一起的。」張汗的眼神中寫滿了冤枉。
行有行規,張汗是本地人,閆雲哲對他知根知底,不怕他攜款潛逃。張汗若是吞了這筆錢,楊祖剛這幫人可不是吃素的。
隨後,警方以抓賭為由,將白實抓獲,經審訊后,白實對其盜竊電纜廠電纜一事供認不諱,隨即把楊祖剛等人供了出來,並幫助警方將相關人員抓獲。張汗也被抓了起來。
白實有個不好的習慣,好賭。拿到贓款后,他將大部分錢財都用在了賭博上,警方的線人覺得白實行為可疑,便將情況告訴了警方。
第三方面,只要銷贓行為人在盜竊前向盜竊實行犯承諾,盜竊完成後為實行犯收購、銷售盜竊所得的贓物,就可認定雙方存在事前通謀,不要求銷贓行為人對盜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目標等具體情節www.hetubook.com.com都參与共謀或全面了解。
「沒有,之前都是老閆在聯繫,他怕我隔著鍋台上炕,所以一直防著我不告訴我實情。」張汗眼神堅決地說道。
「孟律師,我這種情況不構成盜竊吧,應該是收贓罪吧。」張汗看向孟廣達和宇文東。
張汗收貨后當即付給閆雲哲人民幣二十萬元。閆雲哲收款后,按照比例將其中的一部分人民幣私下付給了楊祖剛。
「哎!沒想到躲來躲去還是沒躲過去,這就是命里該著。去年我去找張鐵嘴求籤,他就說我今年有牢獄之災,當時我心裏問候了他祖宗十八代,現在看來人家說得對呀,不服不行。」張汗像是泄了氣的皮球,坐在椅子上,喃喃自語。
「您放心,我說的都是實話。按照您的說法,我會被判幾年?」張汗眼珠轉了轉,問道。
「麻煩您轉告我媳婦,家裡的錢省著點花。」張汗猶豫了下說道。
既然人家問了,解答諮詢又是律師的義務,孟廣達有必要解釋https://www.hetubook•com•com下。
「你有什麼需要我轉告家人的嗎?」孟廣達問道。
此後,張汗按照之前與閆雲哲的約定支付了全部貨款,閆雲哲收到款項后,當場將款項付給了楊祖剛、白實等人,楊祖剛、白實一夥將贓款瓜分。
第一方面,事前通謀的時點僅限於犯罪既遂之前,銷贓行為人必須在盜竊犯罪未完成之前與盜竊實行犯存在意思聯絡,在盜竊犯罪既遂之後才進行意思聯絡的,不屬事前通謀。
第二方面,銷贓行為人僅知道盜竊實行犯可能要去實施盜竊,但在盜竊前未與盜竊實行犯形成意思聯絡,在盜竊完成後才與盜竊實行犯共謀實施銷贓等行為的,不屬於事前通謀。
「你認識楊祖剛和白實嗎?」孟廣達問道。
本案中,盜竊實行犯是楊祖剛和白實等人,閆雲哲只是在盜竊前與楊祖剛共謀,答應事後收購楊祖剛等人所盜的贓物,其未參与盜竊作案,因此,閆雲哲只是構成共同盜竊的幫助犯,並非盜竊的實行犯。但他仍然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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