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解決的是入戶盜竊『能否』轉化為入戶搶劫的問題,而不是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實施暴力行為的定性進行一刀切。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辯護人認為,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不能機械地照搬法條,而應綜合考慮其解釋目的和依據進行適用。本案中,被告人關江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入戶搶劫,具體理由如下:
在杜庸和雲喬的幫助下,關繼寶將媳婦攙扶出了法院,上了杜庸的捷達車。見關繼寶媳婦如此,杜庸不忍,決定開車送他們回去。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關江系在盜竊過程中為滅口而殺人,並非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www.hetubook.com.com殺人,以及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入戶盜竊的情形,只要是被發現而當場使用了暴力,就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宣判后,關江直接癱在了被告席上,被法警拖出了法庭。旁聽席上關江的母親張水蘭直接心疼得昏死過去,經過一番搶救,張水蘭才緩緩睜開了雙眼,眼淚止不住的往下流,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首先,上述解釋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幾種情形,第一條主要解釋的是『戶』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構成『入戶搶劫』的問題。
其次,該解釋是依據《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適用時不能違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精神。
《刑法》的司法解釋必須以刑法條文為依據,並忠實于《刑法》條文的hetubook.com.com
立法原意和精神。
如果被告人在實施暴力時,不具備《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就不能機械套用上述解釋,將其行為認定為搶劫。
因此,在適用上述解釋時,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必須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轉化搶劫的規定。
中院認為,被告人關江在盜竊過程中被人發現,採用手掐、刀割被害人關童頸部的手段,致被害人關童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被告人關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關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入戶盜竊,因被人發現,被告人關江為滅口而將被害人殺死,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所以本案應定性為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完畢。」檢察員說完看向審判長。
……
杜庸m.hetubook•com•com說完,抬頭看了一眼審判長后,看向被告席上的關江,他還在抽泣。
最後,對於《刑法》條文中已經明確且沒有歧義的,司法解釋也不必加以解釋。因此,上述解釋並未重複列舉這三種情形,不能因為解釋中沒有明確表述這三種情形就片面地理解為所有『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不問具體情況,均一概認定為入戶搶劫。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的規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轉化搶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能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鑒於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和*圖*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被告人入戶盜竊時被發現,因見被害人美貌,遂放棄了盜竊的念頭,當場實施暴力將其強|奸,情節亦符合『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如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將其強|奸行為認定為入戶搶劫,顯然是荒謬的。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覺得雙方似乎都有話沒說完,於是說道。
根據《刑法》規定,一罪的構成,要具備包括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全部構成要件,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發表觀點如下:
因此,本案中,被告和*圖*書人的行為僅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夠成搶劫罪。完畢。」杜庸回應道。
本案被告人關江僅實施了殺人行為,此行為已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評價,不能再據此作為認定搶劫罪的根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明確規定了轉化的前提只能是: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三種情形,解釋的規定自然也不能超出這三種情形。
「由此可見,被告人關江的殺人滅口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其實施暴力的主觀目的已不是為了強行劫走財物,而是單純地為了剝奪他人的生命,具有殺人的故意而非搶劫的故意。
因此,對該解釋中關於『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規定的理解,應以《刑法》關於轉化搶劫的規定為前提。
庭審結束休庭后,合議庭直接進行了宣判。
另外,對於行為人的同一犯罪事實,不能重複論罪;在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被評價為一個犯罪的事實根據時,不能再將該因素作為另一個犯罪的事實根據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