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九十八章 弄巧成拙

本案中,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要件。具體理由如下:
法院的大門外,有不少當地的記者正圍著被釋放的牛盛明採訪,後者非常激動,沒有廢話連篇的感謝,只有實話實說的委屈。
當牛盛明發現承諾書對己不利后,他要求退還已索得的二十萬元時,被投資開發公司拒絕。這也表明,牛盛明的初始索賠意圖並不以舉報為手段和條件。因此,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特徵。
2、威脅、要挾的內容足以引起被威脅、要挾的人內心恐慌、懼怕。
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解和意見,予以採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判,宣告牛盛明無罪。
周穎下了帶空調的公交車后,撐起遮陽傘,快步往寫字樓里走去,在電梯里正好碰到了乘電梯從地下停車場上來的杜庸。
……
夏日的早上並不清爽,太和圖書陽上班太早,很快大地就進入了炙烤狀態,走在柏油路上只感覺熱浪滾滾,烤得人喘不過氣來。
年底獎勵的事大家都知道,杜庸跟孟廣達都是被社會弔打過的人,多辦案子多賺錢這是他們工作的宗旨。
1、採用威脅、要挾手段。
「不多,律師費二萬元,外加兩千元差旅費,你要是同意,回頭我找老謝變更下主辦律師。」周穎回道。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應當符合以下幾個特徵:
「二、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
牛盛明先將索賠材料與舉報材料分別交給相關部門后,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才聯繫他,在此過程中牛盛明並未告知農傳青,其已經向相關部門舉報項目違法、違規。
次日一早,網上和報紙上刊登了牛盛明的案子的裁判結果,方軼的名字再次走入大家的視線。
而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的證人證言也稱和*圖*書:之所以讓牛盛明在不利於他的承諾書上簽字,是為了一旦牛盛明拿到錢后仍舉報,可以利用承諾書向有關部門舉報他的不法行為,用承諾書保護企業的自身利益。
3、牛盛明與投資開發公司談判是一個民事談判過程,談判的結果不是敲詐勒索的結果。
「前段時間老謝分了幾個外省的刑事案子給達哥,這段時間他一直在出差,昨天下午我看到他了,你正好出去開庭了不在所里。
投資開發公司以出資五十萬元換取牛盛明同意停止對項目違法、違規的舉報的承諾。
3、被脅迫者因之處分了財產,將財物交予威脅、要挾者。
方軼和雲喬原本打算開完庭就開車回去,但卻被牛盛明和包麗兩口子拉住了,他們要請方軼二人吃飯,以示感謝。雲喬的律師證是在開庭前一周拿到的,所以這次她也跟著來開庭了。
由此可以看出,牛盛明簽訂承諾書,完全是出於民事談判的結果,而投資開發公司卻https://www.hetubook.com.com是以製造牛盛明敲詐勒索的證據為目的而要求其簽訂的承諾書。
說起來這還得歸功於投資開發公司,原本投資開發公司想用這個案子在當地立威,讓老百姓知道投資開發公司的錢不是那麼好拿的,所以對媒體推波助瀾,給這案子造了不少勢。結果投資開發公司算到了開頭,卻沒有猜中結尾,弄巧成拙了。
「好啊,我接了。」杜庸猶豫了下說道。
達哥說今天上午要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是宇文給他介紹的案子。好像是故意殺人案。」杜庸和周穎邊說邊走,進了律所大門。
綜上所述,本案中,牛盛明向相關部門提交舉報信,反映投資開發公司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屬於正常的消費行為。其與投資開發公司就索賠進行的談判,是正常的民事行為。故牛盛明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完畢。」方軼回應道。
2、投資開發公司得到牛盛明舉報的信息,不是來源於牛盛明hetubook•com•com主動告知,更不是牛盛明附條件地向其提出索賠。
年底拿到獎金的杜庸換了一台新車,本來孟廣達等人以為杜庸會換一台好一些,上檔次的轎車,但杜庸只是把舊車賣了,換了一輛新捷達王。用杜庸的話說,這種車皮實抗造,而且維修起來費用也低。
「律師費多少錢?」杜庸順嘴問道。
牛盛明在見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后才將舉報信和索賠材料交給他。也就是說,將舉報信與索賠材料聯繫一起是投資開發公司主動行為的結果,在見到牛盛明之前,投資開發公司就已經有了這個想法。
「杜律師,昨天老謝給了我一個隔壁市的刑事案子,案子比較簡單,我剛拿到沒見過當事人,要不我轉給你吧,我沒有車,去一趟隔壁市挺遠的……」周穎看向杜庸。
其實團隊律師之間相互調換案子的事早就有,大家忙不過來或者趕上撞庭調換下主辦律師很正常。只要雙方都同意換,方軼沒有意見,他的底線是不能耽誤工作。
和-圖-書資開發公司為了解牛盛明的真實意思,主動約見牛盛明。
「最近怎麼沒見到達哥?」周穎走出電梯后,問杜庸。
牛盛明一開始並不同意簽訂承諾書,經過談判,投資開發公司再三保證不會讓人知道,並稱大家都要遵守承諾后,其才簽署的承諾書。
牛盛明的案子在當地引起了不少的轟動,此前大報小報和網媒都報道過,所以當地媒體對該案的關注度還是挺高的。
4、牛盛明事後的表現也體現了其索賠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徵。
也就是說,牛盛明並沒有直接向投資開發公司以舉報為條件,進行所謂的『威脅、要挾』。
……
中院認為,雖然上訴人牛盛明以要挾為手段索賠,獲取了巨額錢財,但上訴人的索賠是基於在房屋拆遷、墳墓搬遷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提出的,故認定上訴人具有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有罪。
1、牛盛明向開發商提出索賠,是在行使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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