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您舉個例子,比如,行為人在街上看見甲持刀追砍乙,其上前予以阻止,應認定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動』。至於甲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或傷害的故意,以及最終甲是否將乙砍死或砍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均不影響甲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
周穎看著方軼,律師意見是她起草,方軼修改的,她自然知道裏面有多少內容,沒想到方軼能拓展出這麼多內容來,而且說的頭頭是道。她真想扒開方軼的大腦看看是咋長的。
盜竊行為人盜竊他人錢包的行為,符合盜竊罪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被盜的包內有現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達到了盜竊罪的追訴標準,且數額巨大,是具備社會危害性且客觀上侵害了刑法所保護利益的行為,屬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中『犯罪活動』的範疇。
一、維持區法院刑初字第234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三十萬元予以沒收,和-圖-書尚未退繳的贓款予以追繳。
其次,該『犯罪活動』不等同於『犯罪』,不要求該犯罪活動完全符合犯罪主客體和主客觀構成要件,也不要求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必然達到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嚴重程度。
二、撤銷區法院刑初字第234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孔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孔許生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十年減少到了有期徒刑九年,雖然不多,但少蹲一年是一年。
劉檢察員雖然後來沒怎麼說話,但是對於方軼的解釋很是驚訝,沒想到鼎鼎大名的方律師這麼能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孔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孔許生髮現了盜竊行為人正在盜竊他人錢包遂予以制止,雖然最終司法機關對盜竊行為人的行為未追究刑事責任,但該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利益,具有社會危害和圖書性,且客觀上符合盜竊罪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應認定為『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中的『犯罪活動』。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盜竊行為人雖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成立要件,但其可以成為『阻止他人犯罪行為』立功中『犯罪行為』的主體。
本案中,被孔許生抓獲的正在進行盜竊活動的盜竊行為人就屬於這種情況。
雖然最終的結果不如蘇翠榮的預期,但當蘇翠榮回想方軼的話時,她覺得方軼做事還是比較靠譜的,至少沒有忽悠自己。
四、『他人犯罪活動』必須與阻止行為之間具備因果關係,即必須是因為阻止行為的介入,犯罪活動才得以停止。本案中,盜竊行為人正是因為孔許生的介入,導致其盜竊行為的終止。
出了檢察院的大門,周穎笑了:「方律師,看來有戲。」
此時,根據甲的客觀行為,並結合乙的人身正要遭受嚴重侵害的情境,可以判斷出,www.hetubook.com.com
甲正在實施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犯罪活動。至於甲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為精神病人等其他構成要件能否全部符合,以及甲是否在之後因為情節顯著輕微、已過追訴時效、被赦免、自首立功等原因而不追究刑事責任,均不影響認定甲的行為是『犯罪活動』。
二、孔許生的行為阻止了犯罪行為的繼續。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當庭宣布了判決。
孔許生的案子開庭的時候,是周穎為他做的辯護。
方軼明白,眼前這個王檢察員已經被他噴服了!
「首先,此處的『活動』,應是外在表現符合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動靜形態。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觀要件,應以社會一般人的判斷標準為基礎。另外,這種『活動』還要侵害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
「方律師,能不能把剛才你解釋的內容列印一份給我們。這事我們需要開會討論下,立功的認定對被告人量刑有一定影響,我們不得不謹慎。」王檢察員的意思很和-圖-書明確,我們會把律師意見拿到會上去討論,至於結果……等通知吧。
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孔許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對於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體中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於年齡、精神狀態等原因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檢察院的意見是,建議維持對孔許生的定罪,同時應認定孔許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動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積極攔阻他人犯罪活動,但因勢單力薄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產生使犯罪活動在客觀上停止的實際效果,那麼就不能認定為立功。
但是在實際量刑中法院一般會結合行為人在阻止犯罪活動中的介入程度、作用大小等具體情形,將其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所以,孔許生對盜竊行為人的盜竊活動當場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財產利益免受侵害,孔許生的行為構成立功。」方軼嘴皮子上下
https://www.hetubook•com.com翻飛,說的嘴角都冒白沫了。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孔許生在取保候審期間,制止竊取他人錢包的盜竊行為人的盜竊活動,之後因盜竊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未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鑒於孔許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為,還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動停止,或者在特定時空內不再繼續,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狀態或結果及時得到控制或消除。
五、『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必須是在當場,有特定的時間、空間的限制。孔許生抓獲盜竊行為人的行為正好符合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