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新世界
第一百一十四章 法案(上)

以聯盟當前的發展情況,在流放沐東村的這批人之後,產生重刑犯的機會也非常少,這個法案幾乎可以說是專門針對他們這些人的一個臨時性的法案。
「與他們偷跑回來搞破壞的風險相比,我更擔心士兵們定期巡迴于各個流放點時路上所面臨的危險和困難。但這可以和聯盟常備軍的訓練結合,可以在極大的程度上減少人員和物資的消耗和投入,經過我們的計算,要比把這些人留在鹽礦好的多。」
最終頒布的《流放法案》的幾個基本要點是,流放法案是針對十年以上的重刑犯一種強制手段,流放地點應該根據刑期的長短和具體的犯罪內容進行考慮和安排,相對罪行較輕,刑期較輕的罪犯,應該優先安置在生存條件較好,距離聯盟較近的區域,而罪行嚴重但不到死刑的罪犯,則安置在距離聯盟更遠,生存條件更差的地區。聯盟應幫助被流放者建立基本的生存條件,給予他www.hetubook.com.com們基本的叢林生存培訓,並且允許被流放者以自己勞動的產出物換取後續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資。
流放地距離聯盟最近的實際控制點至少應該在十二公里以上,每個流放點之間的距離同樣應該在十二公里以上。在叢林中,這樣的距離即使是受過訓練,有著豐富叢林行軍經驗的士兵也要走兩天。
「如果他們老了呢?他們現在可以靠五六個人的小團隊養活和照顧自己,但等他們老了呢?」一名女性委員問道。「我們就這樣把他們丟在叢林里,讓他們自生自滅?」
被流放者有權在有限的條件範圍內選擇自己的流放地點,並有一次調換流放點的機會。被流放者可以向巡查者舉報同伴的不法行為並可因此獲得減刑。其他減刑的途徑是:連續五年內沒有任何違反《流放法案》細則的行為;足額向聯盟繳納滿足《流放法案》細則規定的和-圖-書物資;發現聯盟所需的礦藏、植物或是動物;救助在流放地內遇險或者是迷路的聯盟成員,並且得到聯盟裁決庭的調查認可。
「那鹽礦怎麼辦?」一名委員問道。
聯盟自己的老齡化問題都很難解決,現在又怎麼可能有精力去考慮這些重刑犯的養老問題。但張曉舟還是點了點頭:「未來根據他們在流放地的作為,我們將會酌情考慮合併或者是給予其中一些表現良好的人減刑的機會。現在說這個還早了一點,但我們肯定會想出解決辦法的!」
「鹽礦將繼續作為十年以下刑期的輕刑犯的服刑地點,事實上,將這些重刑犯流放之後,剩下的囚犯刑期大多數都是八年以下,其中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是五年以下。鹽礦的減刑政策對於重刑犯沒有任何吸引力,但對於這些人卻意義重大,他們在伐木營地服刑時就相對便於管理,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管理者,工作效率也更高。」
和*圖*書流放者年滿五十歲,可以申請到條件更好的流放地生活。流放者刑期低於十年,且已經在流放地居住五年以上,流放期內沒有違規記錄,可以申請到鹽礦或聯盟下屬的其他強制監管單位服刑,按照剩餘刑期的三分之二服刑。
這兩個條款的增設和確定讓《流放法案》中的開拓意圖徹底暴露,也正因為如此,在此之後,人們事實上都把它稱為《開拓法案》。
但委員會還是對《流放法案》進行了很多討論,在張曉舟最初提出的方案上進行了許多修改,最終才表決通過。
被流放者可以在流放點三公里的範圍內自由行動,從事伐木、種植、狩獵等活動,但如果被聯盟巡查者發現有故意離開流放地,試圖與其他流放地的囚犯聯絡,或者是試圖向聯盟方向移動,將遭到逮捕或者是通緝,刑期加倍乃至處以死刑。流放者在受到通緝之後將可以被合法殺死,任何活捉或者是殺死他們的聯和_圖_書盟成員都將受到表彰並且獲取獎金。
流放者的其他重罪包括欺凌乃至殺死同伴,襲擊進入流放地的聯盟成員,故意縱火或者是污染水源地等等,一經舉報核實或者是被巡查者發現,最低將被處於三年以上的加刑,調到生存條件更惡劣的流放點或者是新流放點,乃至死刑。
在委員會上,反對的意見明顯比張曉舟與自己的同伴們討論的時候要多好幾倍,但最終,張曉舟還是說服了委員們。
但這兩種看法其實極其矛盾。對於叢林極度恐懼的人,又怎麼可能離開相對安全的流放點,冒著極大的死亡的威脅跑回聯盟來進行報復?如果是有這種勇氣的人,早已經報名參加了冒險團。
「風險當然存在,但與把他們留在遠山,留在鹽礦相比,將他們流放所面臨的風險和問題要遠遠小得多,我們所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資也要小得多,當然更重要的是,這將讓我們熟悉了了解通往北方的道路和環境,最終征服和*圖*書那個地方,拿到我們所需要的東西!」
這樣的矛盾同樣在出現在對於流放的爭議上。許多委員認為這對於他們來說無異於變相的死亡,對於叢林的恐懼將讓囚犯們不可能接受這樣的安排,但同時也有委員認為,這些人將會伺機逃回遠山,進行破壞和報復。
囚犯們的意願和安全性是最大的問題,這些人都是窮凶極惡之徒,但於此同時,他們又極度膽怯,他們不敢加入到贖罪團里去替自己減刑,但卻又對自己的現狀不滿,甚至是因此而絕望。
在囚犯家屬的多次請願下,《流放法案》在頒布后增補了兩個條款:被流放者在被流放地居住五年之後,如果表現良好,其家屬可以向聯盟提出申請,自願到被流放地與其一起生活,由此產生的危險和後果由其自行負責。被流放者如果在某個流放地長期服刑至刑期結束,可以向聯盟政府提出申請,將其流放地轉化成為受到聯盟法律保護的個人財產,上限為每人一百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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