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論證中的詭辯術
過於執斷案

戲的基本情節是:有一個名叫尤葫蘆的屠戶,一天夜裡喝醉酒回家後對養女蘇戍娟開了個玩笑,說他把女兒賣給了別人。女兒信以為真,深夜逃走。
過於執根據這個設想,把此案定為「通姦謀殺」,並把兩個無辜青年判處死刑。後來多虧蘇州知府況鍾對案件進行和*圖*書了一番調查研究,找出兇手婁阿鼠和贓證,蘇戍娟、熊友蘭的冤情才得以昭雪。
過於執把未經證實的「想當然」作為判罪的依據,違反了「論據必須是無可懷疑的」論證規則,從而導致「預期理由」的詭辯。我們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和圖書,如果對得到的材料或「證據」沒有最終落實下來,就匆忙地定案,也會犯過於執那樣的錯誤。對此,應當引為鑒戒。
崑曲《十五貫》是一個很值得看的好戲,戲中通過過於執與況鍾二人在斷案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兩種截然不同的作風,使人們認識到主觀主義和-圖-書。官僚主義的危害性和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研究的重要性。
尤葫蘆被殺後,蘇戍娟、熊友蘭被當作懷疑對象捉送官府,並從熊友蘭身上搜出十五貫錢。
「看她艷如桃李,豈能無人勾引!年正青春,怎麼會冷若冰霜?她與姦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雙https://www.hetubook.com.com飛之意。父親攔阻,因之殺其父而盜其財,此乃人之常情。這案情就是不問,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
過於執的推斷,乍聽起來,似乎言之有理,實際上只不過是「想當然」罷了,根本經不起事實的檢驗。用未經證實的假設或猜測作論據來證明論題,邏輯上稱之為「和圖書預期理由」的錯誤。
無錫知縣過於執一不聽被告的申辯,二不去現場調查,他一見蘇戍娟,就「想當然」地作出這樣的推斷:
這時,尤葫蘆的街坊、一個叫婁阿鼠的賭棍竄進尤葫蘆家中,殺死尤葫蘆,取走他身上的十五貫錢。蘇戍娟從家裡逃出來,路遇一位名叫熊友蘭的青年,二人同路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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