輯四 永遠沒有來不及的事
都是簽名惹的禍?

心靈深呼吸
★強迫別人吸二手煙,可謂「目中無人,心中無德」。
據說這位小孩被警方以「毀損公物罪」拘留,並諭令必須賠償九仟元美金。
國外一則很特別的新聞,引起我高度的關注。
如果照這個邏輯推演下去,恐怕不免要天下大亂了。
我不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會以什麼結局落幕,不過,我相信,經過國際電訊等媒體的www.hetubook.com•com大肆報導,倒是給很多大人,包括孩子,上了生動真實而印象深刻的一課——法治觀念。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種理論如果成立,世界不知道會變成什麼樣子?
「不知者無罪」的說法愈來愈不被採行,所以,「雖然我喜歡,但是不可以」的法治觀念,恐怕是一個適應現代生活,隨時得警惕自己的想法。和圖書
★有些好玩的舉止,或許沒有犯罪的意圖,但卻可能做了犯罪的事實。
隨著法治教育的普及,「不知者無罪」的說法愈來愈不被採行,也不被做為「無罪開釋」的依據,所以,「雖然我喜歡,但是不可以」的法治觀念,恐怕是一個適應現代生活,隨時得警惕自己的想法。
常常聽到新新人類時興的口頭禪:「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和圖書有位學齡兒童,走過施工的人行步道,發現水泥未乾,一時興起,竟沿路在水泥步道上簽名,愈簽愈起勁,最後在數十公尺之長簽了數不清的大名。警方根據這名字,毫不困難地在當地學校找到他。
再譬如,到風景區去玩,為了好玩或紀念,讓人知道自己曾「到此一遊」,於是,在牆上塗鴉寫字,在石頭樹幹刻姓名、留言,寫打油詩或不堪、洩忿的詞句;也有一些人喜歡躲在www.hetubook.com.com廁所裡,寫些罵人、猥褻的字句。這都是罔顧法治、我行我素的行為,就算沒被逮著,科以「毀損公物罪」,也會使自己的良知受到玷辱。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一位國外的兒童,隨意在水泥地上簽名,惹「罪」上身的故事,雖是偶發的個案,不過,若以小觀大,以遠看近,我們似乎不難從其中獲得一些啟示和借鏡。
喜歡的事,未必就是可以做的事,譬如,喜歡開車,若和*圖*書無照駕駛、酒後開車、不戴安全帽、排廢氣不當、不按規定行駛或停放車輛,就會侵害到大眾的權益或自己的安全,這時若遭取締,便不能反問:「有什麼不可以?」
我們常在公共場所,飽受二手菸之苦,有人若提出糾正,常被人怒罵:「我有抽菸的自由,你若不能忍受,那你就走開好了。」弄得有理說不清,敢怒不敢言。所幸立法院通過菸害防治法,至少癮君子若不顧「道德」,總得顧及「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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