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們要求進行筆跡鑒定。《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字跡確實是原告寫的。」方軼道。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證明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萬元定金。
程經理拿出手機撥了出去:「小高,之前你那個客戶朱明來買車,他的《車輛銷售確認單》是誰簽的字,你還記得嗎?」
事實及理由:原告因用車需求,前往被告4S店看車。因原告本人沒有北京的購車指標,無法購買車輛上牌。被告4S店銷售人員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閑置的北京車牌,並以出租方的名義與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然後再與車牌出租人簽訂協議,約定車輛歸原告所有即可。
方軼通過安檢通道進入法庭時,被告已經到了,是一位三十多歲的中年男人,在書記員核查雙方身份時,方軼才知道,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4S店的經理,姓程。
「……對……就是那個買豐田的客戶。」和-圖-書程經理確認道。
這個案子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法官姓田,是個年輕的女法官,長得五官端正,整個人看起來年齡偏小,如果不知道的還以為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呢。
「《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簽字是原告的嗎?」田法官追問道。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車定金叄萬元,並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退還定金之日。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說道。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我們也認可。
「你當時不是在場嗎?還是你協助對方簽的《車輛銷售確認單》,你忘了?」小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可以,休庭五分鐘,你現在就問下。」田法官做事乾淨利落,當場給和圖書了程經理五分鐘,讓他打電話詢問。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來我店中買車,看中了一款汽車。後來,原告的朋友朱明與我們簽署了《車輛銷售確認單》,並刷卡支付定金三萬元。此後沒多久,我們聯繫朱明提車,朱明拒絕到我們店裡交尾款、提車,導致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法履行。
「時間太久了,我記不太清楚了,應該是朱明本人到場的。」程經理眼神閃爍,看著桌上的答辯狀道。
「應該是。」程經理點頭道。
「《車輛銷售確認單》是原告代替朱明簽署的,原告當時用微信與被告員工確認過,朱明到不了現場,可以由原告代簽字。原告剛才提交的證據里有相關內容。」方軼道。
「被告沒有證據。」程經理道。
第三份證據,我們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是該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被告完全不知情。
「被告質證!」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此後,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
和*圖*書,以朱明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合同,並支付了購車定金三萬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車牌,拒絕去4S店辦理後續的購車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田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民事訴訟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樣的,書記員核實雙方身份,宣讀法庭紀律等等。
「原告,《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朱明』的名字是誰簽的?」田法官察言觀色,見程經理表情不太自然,心中生疑惑,轉頭看向方軼。
「被告,你對原告的說法認可嗎?」田法官再次看向程經理。
「嗯……不認可。當時是朱明本人簽署的協議。」程經理打死不改口。
李書明購車前後的事程經理都知道,但是之前他已經說了是朱明簽的字,現在直接改口一來他覺得有點面子上過不去,二來他怕法官認為他在撒謊(其實法官已經這麼想了),但是如
和圖書果不改口,鑒定費肯定要4S店承擔,4S店肯定會將這筆賬算到他頭上,他可不想承擔這筆費用。眼下他需要個台階,找個說辭。
完畢!」方軼將起訴狀念了一遍。
「被告,我向你釋明下,如果筆跡鑒定結果顯示《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簽字與原告筆跡一致,鑒定費用由被告來承擔。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退還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絕。迫於無奈,原告將被告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我問下,你們與朱明簽署《車輛銷售確認單》時,是朱明本人到場的嗎?當時都有誰在場?」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李書明的借名買車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審理,而是在一個派出法庭進行審理。方軼打車費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車費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為堵車的緣故,還是司機繞路了,反正挺貴的。
我們認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與被告www.hetubook.com.com無關,被告不同意退還定金。」程經理道。
「程經理,您說的是那個買豐田的客戶吧?」電話中傳出小高的聲音,可能是程經理的手機質量太好,也可能是審判庭內太安靜了,方軼隱隱約約的聽到了對方說話的聲音。
「法官我能確認下嗎?這段時間買車的人多,我實在記不清了。」程經理臉上陰晴變化,看向法官道。
周一一早,方軼乘坐早上六點多的火車北上去了北京。
我再問你一次,《車輛銷售確認單》的簽字是誰簽的?」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進行舉證。」田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車輛買賣關係。
完畢。」程經理道。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我們認可。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進行答辯。」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三份證據,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的微信記錄,證明被告知道原告無購車資格,建議被告借名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