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焦尚英在當年案發後第一次陳述中未指證兇手身份,而在四年後的第一次陳述中則稱看清了兇手面部,認出是兒子鄧俊山。
所以焦尚英的舉報和指證存疑,不能作為本案定罪的證據。完畢。」方軼發表質證意見道。
因為分家的事,搞得他在岳父母家很沒面子,案發當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氣憤,便趁著媳婦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鋤頭把,用鋸子將鋤頭把的一頭鋸掉留在家裡,拿著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其次,焦尚英陳述鄧祿被打后一直在哼,後來兇手從屋裡取來兩根棕繩捆上她和鄧祿的雙腳。鄧俊山則供述他用木棒使勁打鄧祿頭部,後來用繩子將焦尚英的雙腳捆起來,鄧祿一直躺在床上沒有動。對於是否捆了鄧祿的雙腳,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離開現場后,他將作案時穿的沾有血跡的鞋子、衣服都燒了,因為太緊張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現場,被鋸下https://m.hetubook.com.com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進了豬圈。為了迷惑公安機關,他還把自己屋裡箱子上的鎖撬開。另外,他承認自己是左撇子。」女檢察員舉證道。
因為怕被別人發現,他找了一塊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頂卡其色軟帽子、一雙線手套,還拿了一個手電筒。
被害人焦尚英的陳述和被告人鄧俊山的認罪供述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焦尚英陳述前後不一,鄧俊山認罪后又翻供,而且鄧俊山的認罪供述與焦尚英的陳述之間在一些關鍵細節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鄧俊山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其父鄧祿產生矛盾,遂蓄意謀害……鄧俊山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應予以數罪併罰,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完畢。」女檢察員發言道。
「和圖書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份證據進行質證?」審判長說道。
「第九份證據,被告人鄧俊山庭審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結婚後與鄧祿分家,因鄧祿分配家產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見,所以恨鄧祿。
他撬開門進入鄧祿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屜里的鉗子剪斷鄧祿卧室的電線,然後進去將鄧祿身上的被子掀開,左手拿半截鋤頭把亂打鄧祿頭部。
最後,焦尚英陳述兇手右手持木棒行兇,但又反映鄧俊山是個左撇子,一個左撇子,卻在精神高度緊張的情況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兇,這本身就不符合邏輯和日常習慣。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他的意圖很明確,雖然現有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但檢察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前後不一致,證據之間存在矛和-圖-書盾,只要抓住這一點,讓法官存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麼這個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從無,法院極有可能判被告人無罪。這就是他與曹永正確定的辯護方案。
被告人鄧俊山是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應該是將全部與犯罪有關的證據銷毀。鄧俊山在作案后即將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燒掉,卻將線手套帶回了家,而且還將作案用的木棒及該木棒的一截分別遺留在可建立關聯關係的兩處現場,這明顯不合情理。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繩子將焦尚英的雙腳捆了起來,鄧祿一直躺在床上沒有動。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聽了方軼的質證意見,微不可察的皺了下眉頭,感覺這事有些蹊蹺。
其次,焦尚英陳述案發當夜兇手闖進屋稱鄧祿以前當村幹部時整過人,他是來報仇的,如果是鄧俊山為掩飾身份故意編和*圖*書造謊話這麼說,那麼他為何又面對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難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聽出他的聲音?顯然焦尚英的這一陳述不符合邏輯,無法解釋,真實性存疑。
當庭翻供了!
首先,鄧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則稱兇手沒有蒙面。焦尚英陳述兇手右手持棒行兇,而鄧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兇,雙方的供證存在明顯的矛盾。
「辯護人認為,該份證據不真實,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
焦尚英準備起來時,他朝焦尚英頭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著,他卡住焦尚英脖子,問錢在哪兒,焦尚英說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將裏面的錢全部拿出來放在衣兜里。
「被告人鄧俊山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面無表情的盯著被告席上的鄧俊山。
在此後的陳述中又稱看見兇手帽子下臉的輪廓極像鄧俊山,兇手一說話,她就知道是鄧俊山。
「有異議,我對這份證據不認可,我被熬的hetubook•com.com實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籤的字。我沒說過這樣的話,供述不是真的。」鄧俊山神情激動道。
方軼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動,果然有問題,但是說歸說,沒有證據不好舉證。
「辯護人認為,焦尚英的前後幾次陳述內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處不合情理之處。焦尚英舉報被告人鄧俊山是殺人兇手的陳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
最後,鄧俊山供述其將作案用的木棒遺留在現場,將事先鋸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時所戴手套留在家中,還把自己屋裡箱子上的鎖撬開,是為了製造假象避免被懷疑。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份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看不出喜怒哀樂。
焦尚英以上陳述變化明顯,特別是判斷兇手身份的依據前後不一,陳述形成情況不自然。
因此,辯護人認為,通過上述證據不能認定基本案件事實。完畢。」方軼發表質證意見。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