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從完成責任到實現權利

由此看來,權利和責任,實在是相對的。不盡責任,便不當享受權利。個人如此,國家亦然。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的時候,在國際和會席上,也祇有在戰爭期間盡過責任的國家,才有發言權。比利時雖然國土喪失殆盡,但他在戰爭時期,抵抗過德國軍隊越過中立地帶,使德國軍隊不得迅速達成進攻協約國的企圖,所以一旦戰爭結束,在巴黎和會上,比利時不但獲得和列強分庭抗禮的光榮,並且各大國都很尊重他、贊助他,就是因為他已盡了他國家的責任,所以能得戰後應得的權利。當時中國也是參戰國,但為什麼得不到這種權利?就是因為中國在名義上雖曾參戰,其實是參而不戰,並未盡真正參戰的責任,那有資格去享受權利?這是當年北洋軍閥政府時代的錯誤。將來世界大戰後的和會席上,情形應大不同了。因為這次世界上反侵略的大纛,是中國首先舉起來的。在這點我們不但做了國際間的先覺,而且我們以無限的血肉,為民主國家阻壓住了日本無止境的凶燄。我們將來強固的發言地位,是我們以犧牲和痛苦換來的。我們若是更要提高發言的權利,還得要加強艱苦的奮闘。(按以上的話是三十一年寫的,照理論和事實來講,絲毫不錯。不料到四十九九月八日,我國竟被拒絕出席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參加簽字,這不但是對於中國最大的背信和喪盡天良,而且是對於人間正義與國際道德最大的破壞和侮辱。這自然是強權政治的醜行。不過若是我們能自己反省一下,也未始不是我們在抗戰方終,剛才得到勝利以後的三年,全國上下都大大的鬆懈下來,以為從此好日子是無窮無盡,可以不勞而獲的:於是大家都毫無顧忌的掠取權利——包括不正當的權利——而毫不懷疑的放棄應盡的責任,以致造成這樣空前悲慘的局面!加此補注時,中心傷感交集!四十年九月九日補注。)至於從建設的方面講到一個民族在各民族間的地位,也有同樣的道理,在安排一切。一個民族之所以能夠生存。並不能靠其他民族幫助的力量,必須自己能夠站起來,更須要自己能在世界上對於人類文化和幸福的總量,有相當的貢獻,然後才能受其他民族的重視:就是他自己分享其他民族所創造的成果,也才於心無愧。我們過去對於世界文化的貢獻,是很光榮的。我們這次抗戰,雖然在初期的軍事上,不免稍受挫折,但是外國人不但不輕視我們,不敢說我們的民族不行,而且反格外尊重我們、同情我們。在他們沒有認識我們軍事力量以前,我們文明力量的感召,是很重大的。蔣百里先生說,前幾年我國古物在倫敦展覽,曾給予歐洲人士以極深刻的印象,所以他認為這次許多友邦對我們表示的態度,與前年古物的展覽也頗有關係,就是這個道理。不過這還是我們的祖宗遺留下來的產業,並不是我們這代文化創造的成績。當然我們絕對尊敬我們偉大的祖先,但是我們若是有出息的子孫的話,絕不應藉祖宗的歷史,來掩飾自己的缺陷——此之謂「吃祖宗飯」。我們要問我們這代怎樣?我們的發明在那裏?我們的創造在那裏?我們的貢獻在那裏?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祇是以祖宗的光榮自豪,還要力求自己有偉大的貢獻,不但要求一己自我的實現,還要為民族的大我求貢獻,以取得其他民族的尊敬,而樹立自己整個民族生存的基礎。
我們如要明瞭權利和責任的性質,以及權利和責任的關係,必須先了解人生https://m•hetubook•com•com在世,究竟有什麼目的?什麼任務?我常說整個人生的目的,就在求自我的實現(self─realization)。什麼是自我的實現?自我的實現就是自我的完成(perfection of the self),也就是充分的發展自己,充實自己,以求達到盡善盡美篤實光輝的境地。原來人類的天賦,有肢體感官之類。一個人要實現自我,必先充分發展自己的肢體感官,使自己的體魄得到最健全的發育。這就是發展物質的天賦。但是除了物質的天賦之外,人還有情感和情操(feeling and emotion)的天賦。人類相互間的情感,也就是根據這種天賦而來的。更進一層的天賦乃是心靈,也就是理性。亞里斯多德說過:「人是動物」(〝Man is an animal〞)。這句話似乎輕視人類了。但是他接著就說:「但人是有理性的動物」(〝but a rational animal〞)。人類因為有天賦的心靈,有理性的活動,所以有各種的思想(ideas)和理想(ideals):而且往往為了這些思想和理想的實現,犧牲一切,在所不惜。這都是自我實現的不可少的方面。
再進一步說,就是權利有了,也決不可以用保守的態度去維持的,而是要靠不斷的創造才能保持永久的。權利固然非創造不能產生,但既已創造之後,也決不是把各種權利開一張表出來,規定在法律上,便可以永久保守。須知愈保守權利,則權利的範圍就愈縮小;若是愈不能盡責任,則權利的範圍就愈縮小;若是愈能盡責任,則權利的範圍就愈擴張。這是千古不變的原則。比方說一個人家的祖宗,遺下一份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歸於某人,某人乃將這些財產,分別開一清單,表明是屬於他的;但是他老是守著不去經營,你想他能保守得住嗎?若是他人把他的財產侵佔,固然他可以去打官司;祇是打官司是要時間和費用的,於是財產少去一部分了。就算沒有人來侵佔,他祇知道保守著,於是「坐吃山空」,和剝芭蕉一樣,剝到蕉心,芭蕉也就完了。所以有識之士,要重新估定價值,要不斷的創造新價值,這也是創造新的權利。世上多少英雄豪傑,哲人志士,絞腦汁、捐肢體,都是為創造這些新價值而努力的。因此他們也就享受著頂大的權利,獲得一般人所不能得到的滿足。所以一個人如果要保障發明播音機的權利,必須先發明播音機,不然的話,保障什麼?並且他還須不斷的求播音機的改善,不然人家有更新的發明了,他舊式的東西,一定無人過問,就算有法律的保障,又有什麼用處?所以祇有不斷創造新的價值,盡新的責任,才是自我實現唯一的途徑,也才是自己權利唯一的保障。若是責任愈盡得多,新價值創造得多,則權利的範圍也就愈擴大;而別人也一定會承認他的權利,甘心讓他享受,因為他是配享受的。
當然自我的實現,要身體感官的健全發展,要感情情操的充分培養,要心靈理性的高尚活動,但是這一切的一切,都非在大社會中實現不可。所謂大社會就是整個的大我。自我的實現,並不是為了自己,排斥他人,侵犯他人的意思。若是如此,自我也就斷難實現。人生在世,依靠大我的幫助太多了。比方在大學的學生,不要以為自己能到大學讀書,完全是自己和*圖*書奮鬥出來的。你們能夠坐在教室裏上課聽講,乃是享受了旁人許多工作的結果。不要說你們的書籍紙張等等,都是靠旁人供給的,就單說你們所坐的椅子,也就少不了做椅子的木匠,做斧鋸的鐵匠,運木頭的商人和工人,以及種樹木的山農。必須經過這許多專門職業者的努力,才能造成這些椅子,讓你們安坐而聽。再比方一件衣服,固須經過裁縫的剪裁和縫紉,才能成功,但是縫衣要布,說到布就不可沒有織布的工人;布是紗織成的,說到紗就不可沒有紡紗的工人;紗是棉花紡成功的,也就不能沒有種棉的棉農。同樣須經過許多人的工作,才成一件衣服。所以離開了大我,要實現自我是不可能。就是魯濱孫飄流荒島,也幸而帶了獵槍和其他的物品去,否則一無長物,他在荒島中早就一命嗚呼了。所以自我的實現,非恃大我——整個的大我來實現不可。至於自我的發展,能到什麼程度,一方面要看大我的發展到如何地步,一方面要靠投身在大我裏面的自我,能替大我盡如何的力量。大我是無數自我構成的,自我的力量盡得愈多,則大我的實現愈大;大我的實現愈大,自然自我的實現也因之愈大。可見自我千萬不可自暴自棄,必須藉大我以發展自己的天賦,而達到盡善盡美的境界。希臘哲學裏常用一個字,英文譯作〝excellence〞;據狄鏗生(G.Lowes Dickinson)在他所著的希臘人生觀(〝Greek View of Life〞)一書裏說,這個字的英譯,也不足以盡希臘的原意。在中文裏更難得到適當的譯名。他的涵義就是人生各部分,無論是體質的、感情的、或是理智的,都能和諧地發展到盡善盡美的境界。自我必須努力達到這種境界,方算是盡了自己的責任。但是這必須投身到大我中間盡力,才能做到。在流行外交文牘中,對於代表一個國家或當一國大權的人,常稱〝Your Excellency〞,即由希臘意義而來。這個客氣的稱呼,也可以認他含有兩種意義:一種是身為國家代表或當國家大權的人,理論上應當是各方面都能發展到盡善盡美的人(雖然事實並不都是如此);一種也可以說是負這種大責,當這種大權的人,更應當能充分把他的自我,發展到盡善盡美的境界。他能不能有這好的造詣,是另一問題;但是人家對他的看待,卻是如此。因為他替大家盡力的機會最多,所以他自我的機會也最多。若是他有這樣的機會而不能實現,那不但對不起職務,而且辜負了自己,一個偉大人物之所以能夠成功,正是因為他能抓住為大我服務的機會,而不肯鬆懈於自我實現的努力,比如法律規定每人每日工作八小時,在一般人看來,超過八小時就不是我所應該做的了。而有貢獻有成就的人物,則每天做十小時,十二小時,甚至十六小時工作,也毫不埋怨。前賢「夜以繼日,坐以待旦,」就是這種例子。人家以為他因責任重大而苦,但是他則因自我實現的璣會愈多而樂。服務不祇是責任,而且是權利。不祇是在政治方面的人才能如此;凡是以對大眾謀貢獻為自身使命的人,都能如此。
第二說到責任就是對於他人權利的承認,那就是說到自己的責任是對於旁人的。比如盡忠國家,就是自己對於國家應盡的責任;孝親,就是自己對於長上應盡的責任;對朋友有義氣,就是自己對朋友應盡的責任。一個人對他人要盡許許多多的責任,hetubook.com.com豈不是把自己當作傻瓜嗎?但是責任這件事,並不是如此簡單的。須知對人能盡應盡的責任,也就是為自己增進了權利,因為對他人盡責任,自己才能發展到盡善盡美的境地。也惟有對他人盡充分的責任,自己才能在盡責任的過程中,得到最高尚和最大限度的滿足。自己多盡一分責任,自我便多一分進展;自己多盡一分責任,自我便多一分精神的享受。以前所舉偉大人物甘心為人服務而不辭勞怨的例,便是最好的證明。所以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說:
法律對於權利和責任的規定,大都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是防止的,不是創造的。因為法律的規定,祇是群己權界的規定,使人與人之間,彼此不相侵犯,使大家的權利和責任,不致互相侵越。好比兩個碗重疊起來容易相碰,中間預先隔一層棉絮,以免碰破。還有一層,法律的規定,常常意在防止當權的人濫用權力,以致侵犯人民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其所賦予於當政的人,或公共權力機關的職權,須受濫用權力的限制。因為歷史告訴我們,政府或當政的人,往往易於濫用權力致引起人民的反抗,結果同歸於盡。這種防止,是很有理由的。不過,規定之間,應當很費斟酌。個人的權利毫無保障,則個人無法發揮能力,以盡責任。同時對於政府權力限制的規定;若是太嚴密而無彈性,那也易使政府變為無能的政府。遇到國家民族發生大變亂或從事對外戰爭的時候,無能的政府是決不能發揮政治的力量,以應付當前艱危的。結果若使人民與政府同歸於盡,那人權也就無所附麗了。總之,法律的規定是必要的,法律是人我之間的一種調節(adjustinent)。但是如果要靠法律來創造權利和開拓權利,那便錯了。比方說法律可以規定凡發明播音機的人,予以專利權五年或十年,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人私自倣造的,便是侵犯了發明者的專利權,應當受法律的制裁。這種規定不過是對於已發明播音機者的一種權利的保護,擴大其效果,至多不過是對於未來發明者的一種鼓勵;但是法律的本身決不能發明播音機。任何發明,都是研究的人盡他研究責任的結果。不盡這責任,便沒有發明;沒有發明,發明的專利權便根本不能存在。所以要享權利,祇有從盡責任中以創造權利,就是惟有充分發揮自己的各種天賦,以盡自己的責任。這是我們積極的權利觀念。還有一點要說明的,從前的法律,都祇是注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所以很多國家的法律,盡力注重這點,更有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個人的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個人的權利發達過度的時候,便生出社會上貧富不均杌隉不安的流弊,因此晚近各國的法律對於權利的態度,大有改變,就是不祇注重發展個人的權利,同時還須限制個人的權利,尤其是財權,以配合國家民族的安全。至於近代各國的憲法中,常有人民應服兵役或工役的規定,總動員時,依法可徵用一切物資,也都是根據事實的要求。
最後關於責任,我還有兩點要提出來說明的:第一點是責任的衝突問題。人在社會上有關的方面太多,所以應負責任的地方也太多,有時責任與責任之間,常常發生衝突。比方一個人結了婚,有了家庭,就有對妻子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可否認的,在平時愈能盡責愈好。但是遇到國家在危難的時候,需要我們執干戈以衛社稷,就不能說因為自己有了撫養妻子的責任,逐留戀畏縮,因循不前和-圖-書。這種責任互相衝突的時候,只能拋棄較輕的責任,去擔負重的責任。不是如此,大我無從實現,自我也無從發展,所以古人有忠孝不能兩全的話。有如岳飛的母親,未始不想她的兒子在家養生送死,但她以為教她兒子精忠報國,也就是她的責任,所以她情願兒子為國盡忠而死,不願為她送死而生。因為她認識了她和她兒子對民族國家存亡的責任,比她兒子對她自己送死的責任為重。設如民族國家遭滅亡,她個人壽終正寢又有什麼意思?所以遇到責任相衝突的時候,我們祇能判別輕重,選擇我們應盡的較大責任。
總之,一個人能夠替大我盡責任,才能夠實現自我。能夠創造新的價值,才能夠享受和擴大新的權利。權利的享受,只是盡責任的結果;若是不負責任,而固守個人權利,則保守愈久,權利的範圍愈小。所以我們唯有投身於大我中,盡人生所應盡的責任,充實自我以擴張大我,乃有真正的權利可言。不然的話,只談人權,不盡己責,國家滅亡,民族滅亡,自己也就滅亡!
人類最高的享受和滿足,不祇是數量的,而且是質量的:不祇是物質的,而且是精神的。
第二點是個人應該先盡責任,後談權利。因為我們所享受的權利,乃是他人盡責任的結果:禮尚往來,來而不往或是薄往而厚來,都是不應該的。我常責備現代的青年,不是對於他們的苛求,乃是因為希望他們的心最切。現在青年常以將來國家主人翁自豪,髣髴以為主人翁是有種種的權利跟著的,自己不一定用功讀書,而自己總愛說有讀書權,凡是可以要求公家的東西,莫不盡量要求,以為是國家應該給我的權利。其實我們自己仔細想想看,國家究竟該了我們些什麼?國家並不是一個債務人,國家乃是個人的集合體;各個人把各個人的責任交給國家,國家才有責任:大家把大家的權利交給國家,國家才有權利。我們無債可以向國家討索。還要明白,現在國家所能給我們的一點東西,都是大家交納給國家的,比方國家現在為每個大學生平均負擔數千元一年的教育費,乃是一般人民三毛五毛的捐稅所湊集起來的。這般盡納稅責任的人,自己固然多半沒有享受國家何種教育,就是他們的子女,也未見得都受了國家近代教育的設施。憑良心說,我們怎樣忍心來向國家要求這種權利?就是國家把這些權利給我們了,我們也於心何安,何況我們還要浪費、濫用或擴大這些權利呢?說是國家應當教育青年,是不錯的:但是這話祇有讓國家自己來說,而受教育者不便自己來說。於是有人主張以為國家教育了我們,我們將來可以為國家服務。這是投資的觀念,這是一本萬利的觀念。當然我們希望這個青年將來能夠學成應世,做出一番大事業來,替國家盡大的責任,祇是這種希望能否實現,還要待將來的事實作證明,自己絕對不能引以為要求權利的藉口。我們立身行事,應該為國為人,盡其在我。我們不說人在世上沒有權利:但是權利是責任的產物,不是憑自己的慾望去要求的,更不是坐享其成可以得到的。我們現在所享的權利,就是旁人已盡責任的結果;必定我們盡了應盡的責任,才能夠安心享受應得的權利,何況許多權利祇有在盡責任的過程中才可以得到呢?
第一說到權利是自己的滿足,或者說是個人生活的滿足,這話很容易發生流弊。比如有的人好賭,打牌就滿足了;有的人好嫖,以為涉足花叢就滿足了;貧者錢多就滿足了;誇者自大就滿足https://www•hetubook.com•com了。難道人類的生存,就是為這類的滿足嗎?而且人類的享受,就祇是物質慾望的享受嗎?於是有倡為快樂數量之說的。但是快樂難道可以不問質量而專談數量的嗎?設如一個國家裏大家都賭,難道政府為了滿足大家賭的快樂,就用法律來保障賭嗎?設如一國的人大家好抽鴉片煙,難道政府為了他們的滿足,就立法來保障抽煙嗎?若是祇求數量的滿足,且以為多數的滿足就算是最正當最大的滿足,那我們無話可說。不過人類的滿足,不單是數量的,而是有等級的,有質的成分的。固有人情願大賭一場,弄到腦溢血而死,以為滿足,卻也有人情願為理想奮闘而死,不願苟且偷安而生。所以自我的滿足,並不是可以數量來計較的。我們人類之所以異於一般動物,正是因為我們不祇是有物質的天賦,還有情感,更有理性。因為有情感,所以我們覺得民胞物與,情願為同情心所驅使而工作、而身殉。因為有理性,所以我們願為理性而犧牲,有殺身成仁捨身取義的壯舉,使精神長留於天地之間。比如諸葛亮,食少事繁,非不知其生命之不能長久,明知之而仍要六出祁山,鞠躬盡瘁,以盡他認為應盡的責任,正是人類感情與理性發展到最高程度的表現。所以我們可以進一步說:
從最高的道德意識來講,責任就是權利;祇有從盡責任的過程裏面,才能得到充分權利的實現。
權利(right)與責任(duty)是政治學裏面的基本問題,也是人生哲學裏面的重要問題。自從盧棱(JJ.Roussean)提倡社約論,和法國大革命發布人權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ohomme et du citoyen)以後,於是人權的學說瀰漫了歐美。十九世紀的各種基本法律:都受了他重大的影響;一般人的思想,也都受了他深刻的刺|激。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這種學說,在中國也曾盛行一時。我們記得盧梭曾經說過:凡人生來都有不可分離的天賦權利。然而我們知道,人類的權利,並不是天所賦與,而是人類努力和社會文明的產物,所以這種學說,也受當時和後世許多人的批評與非難。「我的權利,你的責任」(My right and your duty)這句話,更成為舉世滔滔的自私者之心理的寫照。其實這種原來的思想,並沒有否認凡人應有的責任,更沒有淹沒當時歐美人責任的觀念。就在法國大革命的時候,英法在傑佛加(Traflgar)一戰,英國海軍把拿破崙的艇隊消滅。那勝利的英國主將納爾遜(Nelson)受傷臨死之際,還叮嚀英國人道:「英國盼望每個人能盡他的責任!」(〝England expects every man to do hiS duty〞)這句話竟成為英國民族神聖的格言,影響到十九世紀英國整個國家的發展,使大家一說到權利,便職想到責任。這是一個特著的例。其實何祇在英國,在其他國家中責任的觀念,又何曾為權利的學說所掩蓋呢?
現在先講權利和責任的初步分別。什麼是權利?權利可以說是一種享受,一種滿足(satisfaction)。什麼是責任?責任可以說是對於他人權利的一種承認。用英文來說,便是〝Duty iS the recognition of that which is due to others〞。但是這兩層意思,有加以充分解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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